法律援助相关内容解读
受理范围
第一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、行政等法律事项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申请法律援助:
(一)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;
(二)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
(三)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的;
(四)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的;
(五)请求确认劳动关系、支付劳动报酬,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、赔偿金的;
(六)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;
(七)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;
(八)因工伤事故、生产安全事故、道路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,请求赔偿的;
(九)残疾人、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;
(十)因土地承包经营、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;
(十一)因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;
(十二)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;
(十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。
二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:
(一)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;
(二)特困人员;
(三)低收入家庭的成员;
(四)在社会福利(救助)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;
(五)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。
应当提交的材料
(一)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,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;
(二)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;
(三)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。
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,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。
咨询电话:0419—2354077
人民调解相关内容解读
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
一、不得徇私舞弊;
二、不得对当事人压制、打击报复;
三、不得侮辱、处罚当事人;
四、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;
五、不得吃请受礼。
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,受到非法干涉、打击报复的,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。
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,应当坚持原则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,诚实守信,举止文明,廉洁自律,注意学习,不断提高自身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。
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
一、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;
二、接受调解、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;
三、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;
四、自主表达意愿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。
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履行的义务
一、如实陈述纠纷事实;
二、遵守调解现场秩序,尊重人民调解员;
三、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。
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
公民与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、义务的各种纠纷。
一、各类民事纠纷;
二、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,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,更未构成犯罪;
三、违反社会公德、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;
四、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,如侮辱、诽谤、虐待、干涉婚姻自由等,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,但由于情节轻微,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;
五、针对特殊环境下的因素变化,新出现的医患纠纷、劳动案件。
注: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